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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Notice

平顶山市志愿者协会养老驿站升级改造项目 竞争性谈判公告

平顶山市志愿者协会养老驿站升级改造项目 竞争性谈判公告 平顶山市志愿者协会养老驿站升级改造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为平顶山市志愿者协会 ,现对该项目进行谈判方式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项目名称:平顶山市志愿者协会养老驿站升级改造项目 2、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3、预算金额:820000元;最高限价:820000元; 4、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1)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已落实; (2)建设地点:平顶山市市委家属院 (3)招标范围: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4)计划工期:60日历天; (5)质量要求:合格; 5、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3.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3.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3.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3.6、供应商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7、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相关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自参与本项目报名至项目结束期间均不得有在建工程(提供书面承诺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3.8、技术负责人须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 3.9、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正式员工,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①由投标人与之签订的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②并提供2021年10月份以来连续6个月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注:企业注册地已开通网上社保查询功能的,必须提供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网络查询打印件;企业注册地未开通网上社保查询功能的提供加盖社保部门公章的并由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查询个人明细证明或对账单); 3.10、需提供“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 ,“信用中国”网站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名单”查询结果页面截图,若有不良记录,执行财库[2016]125号文。 3.11、供应商须保证投标期间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因提供虚假资料引起的一切不良后果(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三、获取谈判文件: 1.时间:2022年6月7日至2022年6月8日;(北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节假日除外) 2.地点:平顶山市志愿者协会(平顶山市市委家属院)。 3.方式: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授权委托人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及“申请人资格要求”中规定的资料现场获取。(注:上述资料须携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壹份,报名时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4.谈判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份,售后不退; 四、谈判响应文件的递交: 1.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22年6月9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2.递交谈判响应文件地点:平顶山市志愿者协会(平顶山市市委家属院)。 3.逾期送达指定地点的谈判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五、发布公告的媒介及公告期限:  本次公告在《平顶山市志愿者协会》网上发布;  六、本次招标联系事宜: 采购人信息 名称:平顶山市志愿者协会 地址:平顶山市市委家属院 联系人:周先生 联系方式:18603750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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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2022-06

平顶山市志愿者协会养老驿站升级改造项目 成交公告

发布时间: : 2022-06--13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项目名称:平顶山市志愿者协会养老驿站升级改造项目 2、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3、竞争性谈判公告发布日期:2022年6月5日 4、评审日期:2022年6月9日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1)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已落实; (2)建设地点:平顶山市市委家属院 (3)招标范围: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4)计划工期:60日历天; (5)质量要求:合格; 二、成交情况: 成交单位:河南和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交价:800000.00元 地址:平顶山市湛河区苗张路东段(曹镇乡财政所二楼) 三、成交公告发布的媒介及成交公告期限: 本次公告在《平顶山市志愿者协会》网上发布;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各有关当事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本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逾期未提交或未按照要求提交的质疑函将不予受理。 五、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信息 名称:平顶山市志愿者协会 地址:平顶山市市委家属院 联系人:周先生 联系方式:18603750366 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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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7号

发布时间: : 2022-03--22
第一条 为了规范志愿服务记录和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工作,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等志愿服务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记录,是指志愿服务组织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者纸质载体等形式,记录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有关信息。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是指志愿服务组织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依据志愿服务记录信息形成的、能够证明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情况的材料。 第三条 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无偿、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记录的志愿服务信息,包括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和评价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志愿服务组织还可以记录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记录志愿服务信息,也可以通过其他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者纸质载体等形式记录。其他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者纸质载体等形式记录的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等信息,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第五条 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居住区域、联系方式、专业技能和服务类别等。 第六条 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可以由志愿者本人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录入;经志愿者同意后,也可以由志愿服务组织录入。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志愿服务组织发现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有明显错误、缺漏,或者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要求志愿者修改、补充。 第七条 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情况,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名称、日期、地点、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活动组织单位和活动负责人。 前款的服务时间是指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实际付出的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服务时间。 第八条 志愿者的培训情况,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培训的名称、主要内容、学习时长、培训举办单位和日期等信息。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如实记录志愿者的培训情况。 第九条 志愿者的表彰奖励情况,包括志愿者获得志愿服务表彰奖励的名称、日期和授予单位。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记录志愿者在本组织获得表彰奖励的情况。 志愿者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志愿服务表彰奖励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在志愿者提供相关材料后及时、如实记录。志愿者获得其他组织给予志愿服务表彰奖励的,可以凭相关材料申请志愿服务组织协助记录。志愿服务组织核实无误后应当协助记录。 第十条 志愿者的评价情况,包括对志愿者的服务质量评价以及评价日期。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志愿服务完成情况、志愿服务对象反馈情况,对志愿者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基于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等,对志愿者进行星级评价。 第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其中志愿服务情况和评价情况,应当在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记录。 第十二条 志愿者可以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查询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信息。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组织协助查询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给予帮助。 第十三条 志愿者发现本人的志愿服务信息记录有错误、缺漏的,可以向相关志愿服务组织提出。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核实,确有错误、缺漏的,予以修改、补充。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志愿者的需要,以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为依据,为志愿者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志愿者可以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打印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当载明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和记录单位,也可以包含记录的其他信息。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格式,可以参照国务院民政部门提供的规范样式。 根据志愿者的需要,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在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上加盖印章。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妥善管理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不得将志愿服务记录信息用于商业目的。 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可以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查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虚假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如实反映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工作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不属于志愿服务的活动,不得进行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发现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使用虚假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建立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和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抽查制度,重点检查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向志愿服务有关各方了解核实情况,有权要求志愿服务组织提供相关资料,志愿服务组织不得隐瞒、阻碍或者拒绝。 第二十三条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记录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依据《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依据《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第二十五条 利用志愿服务记录或者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 第二十六条 慈善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公共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活动,依法与志愿服务组织合作,由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的,应当由志愿服务组织做好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工作;依法自行招募志愿者的,参照本办法关于志愿服务组织的规定做好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工作。 在城乡社区、单位内部成立的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团体,应当在对其实施管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单位指导下,记录志愿者的志愿服务信息。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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